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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徐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二)实行施工现场挖掘公示制度。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和群众理解与支持。在主干道、商业集中区、交通要道及横跨道路处的挖掘施工,挖掘单位必须在开工前登报公示。

  (十三)挖掘城市道路收费标准依据江苏省建设厅苏建计〔2006〕1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收取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掘路费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高于1000元按掘路费总造价的10%收取)。

  四、沟槽修复

  (一)沟槽修复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经市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确定。修复资金在挖掘费用中列支。

  (二)主次干道过街挖掘沟槽应当在24小时内修复;主次干道、特殊地段及长度大于200米(同步修复段)的挖掘沟槽应当在3日内修复;其他路段的挖掘沟槽应当在5日内修复。

  城市道路路面修复技术标准执行建设部《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36-2006)》。

  (三)修复单位负责挖掘沟槽回填验收后至路面修复验收前的现场安全和工地管理,完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修复单位应当在挖掘的同时准备材料,落实机械设备和施工人员,在挖掘沟槽回填验收合格移交后,及时进入现场施工,履行现场安全责任,并按照路面修复技术标准实施人行道面层铺装、车行道沥青层摊铺、水泥混凝土路面浇注等作业。

  (四)因特殊情况敷设管线施工处于停滞状态超过7天的,挖掘人应当采取路面简易恢复措施,保障交通安全,落实防尘措施,并承担简易恢复路面的工程费用。

  (五)修复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修复、修复质量不达标且不及时整改的,监管单位可以调整修复单位,确保沟槽及时修复。

  (六) 修复单位应当在完成修复的次日向监管单位申报验收。

  市级监管单位、区级监管单位应当组织修复单位对路面修复面积和质量进行验收。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程实行一年保质期。在保质期内如出现沉陷、松散等问题,修复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承担再次修复的费用。

  (七)掘路后须敷设的配套窨井、塔杆、配电箱等构筑物,应符合道路建设有关规定。

  五、监督管理

  (一)监管单位应当对挖掘工程实行全程跟踪监管,在开工准备、沟槽挖掘、回填验收以及路面修复过程中,实行定期巡查,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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