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挖掘工程施工应当使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设备和机械,采取消声、减振、降噪措施,保证施工噪声符合环保要求。
2、施工现场排水应当设置沉淀池,泥浆水经沉淀过滤达标后排放。泥浆应当采用专用泥浆运输机械外运。
3、挖掘工程施工现场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不得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石灰土和二灰结石。
(七)挖掘工程围挡和警示、公示标志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1、挡板:规格采用长2米、宽12米的白色实板,正中反光红色字标。字标为挖掘施工单位加施工项目,如:“××公司 ××管道敷设”。
2、锥桶:警用制式1米高反光警示桶,红白条制式05米高反光隔离锥。
3、施工标志牌:规格采用1米×12米通透牌板,白底红字写有“前方施工 注意安全”等字样。
4、告示牌:长15米、宽1米,白底红字,公布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挖掘施工单位、挖掘范围和期限、责任人姓名和电话、现场监管单位和监督电话。
(八)特殊地段、横穿主次干道或挖掘长度超过200米的挖掘工程,挖掘人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向监管单位提交开工报告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在施工现场设置挖掘告示牌,安排专人维护交通秩序。在汛期施工的,挖掘人还应当提交防汛预案。施工中,应当采用分段施工的方法,挖掘一段、修复一段、再推进一段,每段长度不得超过120米。
(九)横穿道路敷设地下管线不具备顶管施工条件或夜间施工、白天开放交通的挖掘工程,以及特殊地段挖掘工程,挖掘人应当采取夜间分段施工方式,并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滑钢板覆盖加减速条固定的措施,确保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安全。
(十)挖掘人负责除沥青层敷设(车行道)、面层铺装(人行道)以外所有沟漕路基的回填。回填材料、分层压实工艺要求以及强度、密实度要求执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36-2006)》。
挖掘人不得使用原土或米砂作为沟槽回填料。在常年地下水位下的填筑材料宜采用水硬性材料。鼓励使用符合城市道路施工技术规范要求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十一)挖掘人在开工前和沟槽回填前应当及时通知监管单位,回填结束后应当于次日向监管单位申报验收。
监管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挖掘人、挖掘施工单位对挖掘面积和沟槽回填质量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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