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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徐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七)因冬季气温低,沥青道路无法及时修复,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停止办理城市道路的挖掘审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原则上采取顶管作业,因地下管网复杂、地质条件不符合顶管作业要求的,须上报市政府批准。

  三、挖掘施工要求

  (一)严格控制道路挖掘行为,按照勘察、检查、验收程序,加强审批管理和批后监督,保证挖掘施工按批办规定实施。

  (二)挖掘人负责挖掘工程开工后至沟槽回填验收前的挖掘现场安全和工地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措施,设立专职安全员,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期间,在施工现场管理范围内,发生纠纷、导致人身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主动协调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挖掘深度超过25米(含25米)或易塌方路段,挖掘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支护方案及应急预案,进行实时监控,发现险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向监管单位报告。发生伤亡事故的,挖掘人还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挖掘人应当在开挖前探明地下管线现状,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进行施工,不得损坏既有设施。挖掘施工与地下其他设施发生冲突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报现场监管人员,同时与设施的产权(维护)单位联系,共同协商解决。因施工造成既有设施损坏的,挖掘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及时通知产权(维护)单位修复,并赔偿产权(维护)单位的损失。

  (五)挖掘人在城市道路上开挖沟槽,应当使用机具切割沟槽边线,并在沟槽外按批准的位置设置连续挡板围挡及安全警示标志。

  1、挖掘人应当在作业区域边界上方设置警示闪烁灯或者悬挂40瓦以上红灯,并在夜间、雾天、骤暗天气时开启。车行道相邻灯距不得大于4米,人行道相邻灯距不得大于10米。

  2、挖掘工程所用的机械设备和工程材料应当摆放在围挡之内。确因施工需要在围挡外堆放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城市道路占用许可手续。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学用品等存放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六)挖掘人在进行沟槽开挖作业时应当及时清运废土,采用密闭车辆运输,保持现场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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