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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徐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审批程序

  (一)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挖掘人应根据管线类型、管径、埋深等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开挖面积,并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规定,持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填写挖掘道路申请表及相关申请资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公用窗口提出申请。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作出是否予以行政许可的决定,一般7个工作日内办结。遇法定节假日或市内举办重大活动,可停止办理审批工作。

  (二)经市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挖掘人应协助道路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召开道路挖掘协调会。在会上要做到六个明确:明确施工方案、明确回填材料、明确回填施工单位、明确安全措施、明确交接方法、明确现场施工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三)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应同步实施各种管线的敷设,避免重复开挖。

  1、各类建设项目不应同一项目在同一路段上反复挖掘。凡涉及城市道路挖掘的管线施工,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一次性申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办理行政许可,建设单位一次性实施城市道路挖掘工程。

  2、新建、扩建、改建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挖掘的,除按正常审批程序办理外,须上报市政府批准,并加倍收取挖掘费用(依据江苏省建设厅苏建计〔2006〕135号文)。

  3、通讯管线实行共同管沟建设,其它有条件的管线工程鼓励同沟槽敷设。

  (四)对敷设各种管线的用户,申请挖掘主干道、快速路和穿越道路的,应当采取顶管作业,不允许开挖性挖掘。因地下管线或地质条件复杂,不具备顶管条件,确需开挖的,除按正常审批程序办理外,须上报市政府批准。对敷设各种管线的用户申请挖掘次干道和支路的,按正常审批程序办理。

  (五)城市道路附设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先行破路抢修,但必须在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六)挖掘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限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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