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徐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9〕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制定的《徐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徐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2009年6月)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发挥城市市政设施功能,根据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36-2006)》和《
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道路挖掘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城市道路是指徐州市建成区内的道路、桥涵设施(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广场、街头空地、管线走廊、安全通道、路肩、护栏、街路标牌、道路建设用地、桥梁、隧道、涵洞、地下通道及附属设施)。
(二)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道路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管城市道路挖掘的行政许可工作。各区、各部门管辖的城市道路按市政府明确的属地管理权限实施。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实施城市道路挖掘许可。
(三)城市道路挖掘工程行政许可后的监管按照设施、维护、管理分工,实行市、区两级监管。市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级监管单位)负责市管城市道路上的挖掘工程现场监管;各区、徐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市政)部门、广场和风景区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级监管单位)负责各自分管的城市道路和广场、风景区道路上的挖掘工程现场监管,并接受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本办法中所称的挖掘人是指因管线敷设、调整道路功能等工程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挖掘施工单位、修复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城市道路敷设管线鼓励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顶管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道路完好的义务,对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都有举报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