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经组织安排,到外地参加相关培训(不含会议),以培训通知、单位领导签批意见或结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为依据,按实际培训天数(学时)折算为必修课学分,由所在单位予以登记,每次最高不超过48学分;出国(境)培训以国家部委和省、市外办出国(境)任务批件为准,按实际培训天数(学时)折算为必修课学分,其中培训天数在15天以内的,最高折算为必修课24学分,15天以上的统一折算为必修课48学分,由公务员所在单位予以登记。
5、发表论文,刊载在市级刊物上的,登记必修课12学分/篇;刊载在省级刊物上的,登记必修课24学分/篇;刊载在国家级刊物上的,登记必修课48学分/篇,由公务员所在单位予以登记。
6、经同级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安排,各级领导干部参加教学活动,按其授课总学时的5倍折算为必修课学分,当年累计折算学分不超过48学分。
第十条 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如实在培训证书上反映、登记公务员培训情况。公务员所在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及时记载培训学分,并每年定期对本单位公务员完成培训学分的情况进行评估,对未达到培训学分要求的,要及时督促公务员完成学分任务。
第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培训学分完成情况与个人年度考核挂钩。公务员年度内未完成规定学分的,当年年度考核一般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单位未完成当年培训任务的,年度考核的“优秀”比例不得超过15%。公务员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作为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严肃纪律,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一律取消违规登记的学分,并视情予以通报批评,追究单位和经办人的责任。
市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将定期公布各单位培训情况。
第十二条 各区县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中央、国家及省对公务员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