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规范和加强消防安全专门培训。要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消防设施安装、维修检测人员,消防装备维护管理人员,消防宣讲员等有关人员列为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对象。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使全省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公安派出所实施监督检查的单位相关人员普遍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对以技能为主的消防从业人员,逐步推行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从2009年起,全省首先对“建(构)筑物消防员”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对已持有公安消防机构核发的上岗培训证的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统一进行技能鉴定。依据有关国家职业标准的颁布实施,及时开展其他从业人员消防职业技能鉴定。
4.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机构建设。各地要根据地区单位数量和从业人员状况,合理规划、积极培育和发展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机构。积极引导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设置消防类专业或开设消防安全课程,并依法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依法设立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机构。各培训机构要切实完善培训设施设备,充实师资力量,加强培训管理,丰富培训形式,健全培训档案,严格培训考核,不断提高培训质量。省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联合省公安部门,严格对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机构的审批、监督和业务指导。
5.推进消防宣传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各市要结合灭火救援应急中心建设,同步规划建设消防教育馆;各县(市、区)要依托科技馆、展览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场所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基地,有条件的可建设专门的消防教育馆;农村地区要依托乡镇消防站设立农村消防宣传教育室。要积极推进宣传阵地建设,通过设立消防文化一条街(广场)、固定消防宣传栏、在公共场所推广设置消防视频等形式,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公益宣传教育。
三、强化组织领导,有力保障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顺利进行
加强组织协调。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政府消防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依托消防联席会议等平台,加强沟通协调,定期分析研判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及时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逐步建立起有利于消防教育培训工作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认真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政府安全工作的重要议程和全民普法教育、干部培训等内容,将宣传教育基础建设与城乡规划建设相结合统筹规划;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协调、监督和业务指导;有关部门要加强行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