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履行职责,密切协同,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一要严明法纪,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住《处分规定》颁布的有利时机,围绕重点工作,严肃查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件,加大对统计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在全社会曝光。尤其是对于领导人员干预统计数据、统计人员参与弄虚作假的行为,要坚决查办,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充分体现《处分规定》的严肃性和威慑作用。
二要密切协同,尽快形成查办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工作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统计调查部门要按照《通知》精神,切实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保证《处分规定》得到贯彻执行。各级统计调查机构要与纪检监察等部门一起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和研究解决贯彻落实《处分规定》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建立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明确案件移送的工作程序;要建立统计机构内部监察、政法等部门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信访举报、移送、反馈和案件联合查处机制。统计调查部门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将案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在接到统计调查部门的移送案件时,对职权范围内的案件要及时立案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统计调查部门通报,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政府法制部门要对统计执法工作给予指导、帮助和支持,并进行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统计违法违纪线索的,要及时移送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部门在接到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移送后要迅速展开调查,及时进行处理并通报。
三要惩防并举,努力建立防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长效机制。认真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把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与建立健全预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体制机制结合起来,推进部门权力内控机制和部门权力网上运行机制建设,加快建立防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长效机制。要通过查办案件,认真研究和查找统计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容易发生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薄弱环节。建立健全涵盖统计工作全过程的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努力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和一致性,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确保统计数据质量,为党和政府的决策与管理提供可靠的统计信息基础。
三、加强培训,广泛宣传,大力营造贯彻实施《处分规定》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