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严格工程质量和资金监管。
廉租住房建设、“塞上农民新居建设”、农村危房改造要严格执行《宁夏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和住房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
(十四)注重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
5个地级市要采取政府集中建设、鼓励企业建设、利用原有住房改造等形式,积极组织建设农民工公寓,探索发展租赁住房特别是公共租赁住房,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和城市“夹心层”的住房困难。
五、不断完善工作体制机制
(十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大意义,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改善民生、扩大内需的重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抢抓政策机遇,建立和完善工作体制机制,落实工作机构和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十六)认真履行部门职责。
自治区各相关厅、局要按照各自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抓好工作落实。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争取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和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负责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和廉租住房建设、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制定住房保障和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发展改革委负责争取廉租住房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负责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居民住房搬迁维修改造工作。财政厅负责争取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和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筹措自治区本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补助资金,会同建设、审计部门对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土资源厅要安排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及时做好用地审批工作。民政厅负责制定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和减灾资金安排的农村特困群众危窑危房改造工作。审计厅负责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审计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农牧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卫生厅等部门负责做好农户沼气,道路、给排水、卫生设施建设等工作。林业局、农垦局负责组织实施林区、垦区危房改造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工程质量安全出现问题的要追究主管部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