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煤矿棚户区搬迁维修改造和垦区的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中,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全部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对煤矿棚户区、垦区、林区居民住房搬迁维修改造中的其他群体,要坚持住房市场化的方向,在中央和自治区政府补助的同时,实行企业自筹和家庭合理负担。
四、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九)加强规划,保证建设用地。
自治区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负责编制保障性住房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各市县要根据保障对象和保障任务情况,严格政策标准,按照自治区下达的保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对年度计划安排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认真落实在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规定。
(十)切实落实各项税费政策。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落实保障性住房有关税收政策。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配建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对廉租住房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十一)进一步建立健全政策法规和制度体系。
认真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办法》,完善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公示、配租、退出办法。建立完善住房保障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和统计工作制度,为科学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计划,及时掌握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情况提供可靠依据。
(十二)认真执行农村危房鉴定标准和改造标准。
提高住房安全标准,优先解决农村最困难、最急需、最危险住房群众的困难,改善居住条件。开展农村危房调查摸底,切实掌握农村危房情况。制定农村危房改造总体规划和建设方案,按照经济环保、节能省地、分类控制的原则,稳步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农村危旧房的建设标准为:低保户、特困户建房面积原则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一般贫困户的建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