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2009年— 2011年3年新增廉租住房54010套,对6.9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住房保障。其中,2009年新建廉租住房23625套,购买、改建廉租住房2000套;采取实物配租、租金补贴、租金核减方式对3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开发力度,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
2.积极推进煤矿棚户区住房改造。2009年— 2012年,对全区煤矿棚户区378万平方米住房实施改造,解决4.7万户群众的住房困难。其中,2009年完成100万平方米改造任务。
3.实施垦区和林区危房改造。2009年— 2011年,完成全区农垦系统和林区危房改造15000户,其中,垦区14000户,林区1000户。2009年对垦区5000套危房实施改造。
4.加快农村危房改造。2009年— 2011年,通过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扶持,改造全区农村危窑危房10万户。2009年完成农村危房改造5万户。
三、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四)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
积极争取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和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以及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搬迁维修、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加快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五)加大自治区财政补助力度。
根据各地廉租住房建设任务,自治区财政将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资金补助力度。2009年在中央分配我区的地方债券中安排5.1亿元,按每平方米400元对廉租住房建设给予补助,其中,山区8县补助资金由市县借贷,自治区财政给予还本付息,其余市县按照谁借贷谁还款的原则,由市县借贷并还本付息。对“塞上农民新居”和农村危房改造每户补助5000元,其中,建设轻钢结构、轻型墙体材料的新型农居每户补助10000元,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川区每户补助10000元,山区每户补助12000元。对煤矿棚户区、林区、垦区危房改造,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六)落实市县配套资金。
市县政府必须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好配套建设资金。除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和住房公积金净收益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外,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资金给予全额补贴。
(七)积极争取银行信贷支持。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和商业银行信贷支持。探索农村住房产权制度改革,实行产权抵押、农户联保等形式,争取信贷对农村危房改造的支持。
(八)实行企业自筹和群众合理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