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
(宁政发[2009]67号 2009年5月1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
保障性安居工程事关群众特别是低收入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是提高城乡居民住房水平,实现城乡住房困难群众住有所居的必然要求;是从根本上解决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效途径;也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拉动投资增长,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必须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好,让广大人民群众得到实惠。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农村危房改造的保障政策体系,使全区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科学制定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相关产业相协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统一政策,因地制宜。按照自治区统一政策,各市县结合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和实施办法。
3.量力而行,适度保障。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住房情况,合理制定保障性住房面积标准、保障范围,满足基本住房需要。
4.完善制度,加强监管。制定完善各类保障性住房制度,确保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
(三)目标任务。
以廉租住房建设和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居民住房的搬迁维修改造为重点,形成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济租赁房、农民工公寓等多层次、全方位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力争3年内解决全区6.9万户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搬迁改造煤矿棚户区4.7万户,改造林区、垦区危房1.5万户,改造农村危房10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