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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公安厅
关于贯彻执行《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云工信〔2009〕385号)


各州市经委、财政局、环保局、公安局:

  为做好我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根据财政部等10部委《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工作机制

  省工信委牵头,省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公安厅共同负责我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具体事务由省工信委负责处理。各州市经委要加强与财政、环保、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相应的部门协作机制;经委主要领导要负起总责,建立内部工作责任制,明确分工安排,细化落实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工作顺利开展。

  二、确定车辆回收企业

  各州市经委要抓紧确定本地区内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及其回收网点名单,并将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地址、联系人及电话等于8月8日前报省工信委交通与物流处。

  三、建立联合服务窗口

  各级经委要主动联系财政、环保、公安部门,抓紧落实经费、人员、场地等工作,尽快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并于2009年8月18日前,将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的负责人姓名、办公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报省工信委交通与物流处,以确保8月下旬开始受理补贴资金申请。

  四、建立报告制度

  各州市经委要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向省工信委交通与物流处反映。派专人整理搜集网上舆情和了解政策实施的社会反响及评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请于每周一上午前将上周工作进展情况和舆情上报;补贴资金申请开始后,按照《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要求,会同地方财政部门定期向省工信委和省财政厅报送办理情况及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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