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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协调本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3.2.2 市、县(市、区)卫生局应急反应
  接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向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控制措施,同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及时向其它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市卫生局统一调配郑州地区医疗资源和全市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队伍,及时调整、完善和加强预防控制措施。
  4.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4.3.3.1 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当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市政府成立郑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市卫生局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供应和资金保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相关的应急处理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负责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落实防控措施。
  4.3.3.2 市、县(市、区)卫生局应急响应
  市卫生局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立应急小组协同发生地区县卫生局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市政府、省卫生厅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的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市)、区卫生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向各县(市)、区卫生局以及本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
  市卫生局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4.3.5 次生、衍生和偶合事件的应急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可能导致次生、衍生或偶合事件的发生。各类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由公安部门及时掌握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治安动态,采取有针对性预防措施,依法予以打击。公众恐慌所致抢购商品、群体性上访等社会安全事件,由工商、经贸、公安、宣传、信访等部门及时开展公众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进行耐心说服、疏导工作,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及实施工作按照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市)、区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县(市)、区政府或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郑州市卫生局报告。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一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
  5.2 奖励
  市人事局和卫生局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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