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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县(市)、区卫生局可直接上报卫生部。
  市卫生局获得市外、境外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交流情报时,应当及时向各县(市)、区卫生局和监测单位通报,并就事件对本市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本市的应对措施。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应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行政部门。
  3.4 信息处理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对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及时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厅,并向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卫生局及有关医疗卫生机构通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信息发布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发现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4 应急处置


  4.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或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措施
  4.2.1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全市范围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其中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范围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在本市范围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协调或组织铁路、交通等部门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市卫生局指定的机构移交。
  (7)做好新闻报道: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为新闻媒体报道提供便利条件,各新闻媒体必须依法作好对内、对外新闻报道工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进行实事求是的报道,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准确把握基调,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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