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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郑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与支持。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监测工作。
  2.3.2 卫生监督机构: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负责突发事件的现场监督检查和对责任单位违法事实的取证;根据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或技术部门提出的处理建议采取控制措施;监督事发单位进行整改和善后;依据技术部门对事件性质的判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实施处罚。
  郑州市卫生监督所按照市卫生局要求组织实施全市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各县(市)、区的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监督工作。
  2.3.3 医疗机构:郑州辖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急救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依法报告及临床用血供给,并接受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技术指导。
  2.3.4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协助负责做好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的传入和传出,收集国外传染病检疫情报,及时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提供动态信息;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负责口岸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3 信息处理


  3.1 信息监测
  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其他有关机构(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等)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市、县(市、区)卫生局按照国家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同时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信息预警
  当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原则上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危害公众健康的程度以及受事件影响的范围等,按照以下权限确定:
  特别重大(Ⅰ级,红色)预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由国家发布或者由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请示国家后,由省长签发。
  重大(Ⅱ级,橙色)预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由担任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的分管副省长请示省长后签发。
  较大(Ⅲ级,黄色)预警,由郑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请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
  一般(Ⅳ级,蓝色)预警,由市级或县(市)、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请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
  3.3 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3.1.1 责任报告单位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4)各级人民政府;
  (5)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3.3.1.2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和责任报告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县(市)、区卫生局报告。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县(市)、区政府报告,同时向郑州市卫生局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县(市)、区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郑州市政府报告。
  同时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我市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县(市)、区要立即上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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