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认证程序
(一)提交申请
凡欲在我市举办,符合以上标准的展览会,举办方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郑州市会展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会展办)提交下年度重点支持展会申请项目,并以书面形式提出认证请求,同时附《展览会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展览会规划书》等相关材料。
(二)核查与评审
市会展办会同相关专业人士组成专门的核查评审小组,凭往届展会的举办情况和相关书面材料,对展览会的可行性和相关规划进行论证分析,并对申请者的资格资历予以核实确认,同时征求相关部门、行业商协会的意见,形成评审意见书。
(三)申报与报批
经核查,评审小组认为应该列为政府重点支持的展会,由市会展办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市会展办将市政府批复意见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申请人。
(四)管理与监督
被列为市政府重点支持的展会,举办方应在展会开幕前3个月,及时向市会展办提交展会方案书、招商招展方案、紧急情况应急方案、知识产权保护方案,以及上届展览会总结、会刊等资料,并及时通报展会筹备情况,以便市会展办对展会进行管理与监督。需要市政府作为主办、承办单位的展会,举办方还需在展会开幕前3个月向市会展办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由市会展办提出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
(五)总结与评估
牵头举办单位应在展览会结束后1个月内,将详细的展会总结报告,包括展览会规模、展商数量、主要参展单位和人员、展览会成效等内容,报市会展办。市会展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标准,对展览会提出总体成效评估意见。
五、支持措施
(一)市政府重点支持的展会,有市级以上(含市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国家级行业组织或民间组织为主办单位的,或连续举办3届以上,规模均超过3万平方米的展会,可申请市政府作为主办或承办单位。
(二)市政府重点支持的展会,依展会举办人申请,可按照举办单位当年交纳流转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同数额奖励。
(三)市政府重点支持的展会,其补贴或奖励标准原则上按《郑州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如需政府特殊扶持的,由市会展办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按政府审定的标准执行。
(四)市政府重点支持的展会,新闻宣传部门在展会宣传、招商招展工作等方面要给予大力支持,积极宣传报道,扩大展会影响。
(五)市政府重点支持的展会,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在展会审批过程中,与之主题相同、内容相近的同类展会,要引导主办单位避开档期,避免3个月内重复办展,维护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