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工作者工资补贴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经费的通知
(郑政文〔2009〕108号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调动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积极性,更好地开展省会和谐社区建设工作,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市有关精神,现就调整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郑州市各区和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东新区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及退养人员。
二、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的界定及人员配备
(一)人员界定
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是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依法当选的专职从事社区居委会工作的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二)任职资格
1.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热心为居民服务,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身体健康,能担负起繁重的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离退休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4.具有本市常住居民户口,居住在本社区或本社区附近。
(三)人员配备
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职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有关规定核定。
三、无固定收入的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工资补贴标准和社会保险待遇
(一)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工资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全市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适时调整,逐步使其达到上年度所在县(市)、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
(二)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的工资补贴统一核定为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届期津贴3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