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决策的审议决定
1.行政决策应当经行政机关常务会议、办公会议或全体会议(以下简称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决定。
2.会议审议行政决策方案,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举行。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在广泛听取会议组成人员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代表本行政机关对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当根据多数组成人员的意见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少数组成人员的意见或综合判断作出决定,但应当说明理由。
3.行政机关应当做好行政决策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决策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等基本情况;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主要分歧意见;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决定。
(三)行政决策的执行
1.行政机关作出决策后,应当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机构和工作要求。执行机构应当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行政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执行机构应当将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报告决策机关,并向决策机关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2.根据行政决策执行要求,执行机构应当进行执行评估,并将评估结论报告决策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或决策执行机构提出质疑或建议。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执行机构提出的建议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并答复建议人。出现紧急情况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可以直接作出决定,但必须记录在案。决策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行政决策决定的,决策机关和执行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四)行政决策程序的特别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规定严格执行。为切实提高行政管理效率,除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外,对于非重大决策,行政首长可以决定适当简化决策程序,但应切实保障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依法应当听证的,严格执行听证程序。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淮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决策程序应当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执行国家秘密保守制度,保护合法的商业秘密,维护个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