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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甲型H1N1流感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甲型H1N1流感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浙交明电〔2009〕11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省公路局、港航局、运管局,厅质监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根据国家应对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要求和现阶段防控策略,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应急办分别发文,对当前调整完善甲型H1N1流感信息报送工作提出要求,根据全省交通运输行业防控工作情况,现就当前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数据统计和信息报告通知如下:
  一、继续保持对甲型H1N1流感的关注,强化领导责任和风险意识,关注动态,积极应对。
  二、各地各单位防控工作应按照我厅《转发关于做好人感染猪流感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浙交明电〔2009〕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浙交明电〔2009〕5号)的有关部署,结合当前防控工作要求,重点做好疫情监测、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
  三、各地各单位及时掌握疫情防控动态,一旦发现公路水路运输旅客、工程施工从业人员感染病例及本系统职工感染病例等情况,要及时报告。
  各单位要指导督促旅客运输从业单位协助检疫、卫生等部门,做好交通工具的卫生消毒和从口岸入境有流感症状人员的登记、报告等工作(具体可参考国家质监总局、交通运输部等六部委有关操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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