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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局(所)。

  八、审批决定机关

  对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减免,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加注审核意见,报市地方税务局核准;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减免,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核准。

  法律依据:《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九、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产税契税土增税减免申请表》和有关申请材料;

  (二)税务机关审批;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批复当次有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批复文件免税。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3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司转制或设立新公司所涉房地产转移免征契税核准

  一、审批内容

  (一)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六)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

  (七)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八)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六条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

  (四)《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四、审批条件

  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纳税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

  (二)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

  (三)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

  (五)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或全部职工。"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是指国有、集体企业买受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原企业职工进行合理补偿,并与被安置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以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落实相关政策的;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

  (六)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

  (七)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并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或全部职工。"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是指关闭、破产企业买受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原企业职工进行合理补偿,并与被安置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以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落实相关政策的;

  (八)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办理第一条审批内容(一)需提供的材料:

  1.《房产税契税土增税减免申请表》(原件1份);

  2.企业改制申请免征契税报告,包括改制情况说明(原件1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企业改制方案或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改制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资产评估报告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原企业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申请办理第一条审批内容(二)需提供的材料:

  1.《房产税契税土增税减免申请表》(原件1份);

  2.企业申请免征契税报告,包括组建情况说明(原件1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企业组建方案或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资产评估报告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原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申请办理第一条审批内容(三)需提供的材料:

  1.《房产税契税土增税减免申请表》(原件1份);

  2.企业申请免征契税报告,包括改造情况说明(原件1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方案或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改造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资产评估报告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原国有、集体企业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申请办理第一条审批内容(四)需提供的材料:

  1.《房产税契税土增税减免申请表》(原件1份);

  2.企业申请免征契税报告,包括合并情况说明(原件1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企业合并方案或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资产评估报告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原合并双方的房地产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五)申请办理第一条审批内容(五)需提供的材料:

  1.《房产税契税土增税减免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免征契税报告,包括职工安置情况说明(原件1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国有、集体企业出售及安置原企业职工方案或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改造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资产评估报告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原国有、集体企业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9.对原企业职工进行合理补偿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被安置职工的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六)申请办理第一条审批内容(六)需提供的材料:

  1.《房产税契税土增税减免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免征契税报告(原件1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方案或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人民法院或相关主管部门同意破产、关闭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8.资产评估报告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9.原企业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证明属关闭、破产企业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申请办理第一条审批内容(七)需提供的材料:

  1.《房产税契税土增税减免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免征契税报告,包括职工安置情况说明(原件1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方案或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人民法院或相关主管部门同意破产、关闭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8.资产评估报告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9.原企业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对原企业职工进行合理补偿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被安置职工的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八)申请办理第一条审批内容(八)需提供的材料:

  1.《房产税契税土增税减免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免征契税报告,包括实施债权转股权情况说明(原件1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债权转股权方案及相关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资产评估报告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原企业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房产税契税土增税减免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局(所)。

  法律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122号)。

  八、审批决定机关

  对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减免,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加注审核意见,报市地方税务局核准;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减免,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核准。

  九、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产税契税土增税减免申请表》和有关申请材料;

  (二)税务机关审批;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批复当次有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批复文件免税。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33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一、审批内容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二、设定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区局(所)申请。

  四、审批条件

  (一)房地产类型为居住用住房;

  (二)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住房。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原件1份);

  (二)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互换房屋产权证(有契税完税凭证或购房发票的一并提供)(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房屋销售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九、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填写《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备齐材料报主管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批;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领取批复文件。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当次有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批文免征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34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核准

  一、审批内容

  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核准。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006号)第十一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区局(所)申请。

  四、审批条件

  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原件1份);

  (二)如属单位则提供房地产所属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属个人则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产权证(有契税完税凭证或购房发票的一并提供)(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政府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协议及有关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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