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局(所)。
八、审批决定机关
对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减免,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加注审核意见,报市地方税务局核准;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减免,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核准。
法律依据:《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九、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产税契税土增税减免申请表》和有关申请材料;
(二)税务机关审批;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批复当次有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批复文件免税。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3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司转制或设立新公司所涉房地产转移免征契税核准
一、审批内容
(一)非公司制企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六)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
(七)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八)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设定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
十六条;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
(四)《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四、审批条件
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纳税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非公司制企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
(二)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
(三)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
(五)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或全部职工。"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是指国有、集体企业买受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原企业职工进行合理补偿,并与被安置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以及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落实相关政策的;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
(六)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
(七)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并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或全部职工。"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是指关闭、破产企业买受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原企业职工进行合理补偿,并与被安置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以及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落实相关政策的;
(八)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
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办理第一条审批内容(一)需提供的材料:
1.《房产税契税土增税减免申请表》(原件1份);
2.企业改制申请免征契税报告,包括改制情况说明(原件1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企业改制方案或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改制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资产评估报告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原企业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申请办理第一条审批内容(二)需提供的材料:
1.《房产税契税土增税减免申请表》(原件1份);
2.企业申请免征契税报告,包括组建情况说明(原件1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企业组建方案或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资产评估报告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原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申请办理第一条审批内容(三)需提供的材料:
1.《房产税契税土增税减免申请表》(原件1份);
2.企业申请免征契税报告,包括改造情况说明(原件1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方案或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改造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资产评估报告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原国有、集体企业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申请办理第一条审批内容(四)需提供的材料:
1.《房产税契税土增税减免申请表》(原件1份);
2.企业申请免征契税报告,包括合并情况说明(原件1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企业合并方案或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资产评估报告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原合并双方的房地产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五)申请办理第一条审批内容(五)需提供的材料:
1.《房产税契税土增税减免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免征契税报告,包括职工安置情况说明(原件1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国有、集体企业出售及安置原企业职工方案或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改造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资产评估报告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原国有、集体企业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9.对原企业职工进行合理补偿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被安置职工的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六)申请办理第一条审批内容(六)需提供的材料:
1.《房产税契税土增税减免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免征契税报告(原件1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方案或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人民法院或相关主管部门同意破产、关闭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8.资产评估报告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9.原企业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证明属关闭、破产企业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申请办理第一条审批内容(七)需提供的材料:
1.《房产税契税土增税减免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免征契税报告,包括职工安置情况说明(原件1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方案或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人民法院或相关主管部门同意破产、关闭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8.资产评估报告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9.原企业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对原企业职工进行合理补偿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被安置职工的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八)申请办理第一条审批内容(八)需提供的材料:
1.《房产税契税土增税减免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免征契税报告,包括实施债权转股权情况说明(原件1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债权转股权方案及相关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资产评估报告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原企业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房产税契税土增税减免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局(所)。
法律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122号)。
八、审批决定机关
对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减免,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加注审核意见,报市地方税务局核准;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减免,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核准。
九、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产税契税土增税减免申请表》和有关申请材料;
(二)税务机关审批;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批复当次有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批复文件免税。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33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一、审批内容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二、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区局(所)申请。
四、审批条件
(一)房地产类型为居住用住房;
(二)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住房。
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原件1份);
(二)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互换房屋产权证(有契税完税凭证或购房发票的一并提供)(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房屋销售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九、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填写《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备齐材料报主管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批;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领取批复文件。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当次有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批文免征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34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核准
一、审批内容
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核准。
二、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006号)第
十一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区局(所)申请。
四、审批条件
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原件1份);
(二)如属单位则提供房地产所属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属个人则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产权证(有契税完税凭证或购房发票的一并提供)(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政府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协议及有关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