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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六条

  (三)《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四、审批条件

  (一)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

  (二)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房产税契税土增税减免申请表》(原件1份);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原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提供有关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的材料;已办理保险的,应提供有关保险及赔偿清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房产税契税土增税减免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局(所)。

  八、审批决定机关

  对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减免,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加注审核意见,报市地方税务局核准;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减免,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核准。

  九、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产税契税土增税减免申请表》和有关申请材料;

  (二)税务机关审批;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当次有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批复文件免税。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24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房地产免征契税审批

  一、审批内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224号发布)第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六条

  (三)《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四、审批条件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

  (二)所承受的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

  (三)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用于军事的,是指:

  1.地上和地下的军事作战工程;

  2.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

  3.军用的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4.军用的通信、导航、观测台站;

  5.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四)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房产税契税土增税减免申请表》(原件1份);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或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三)单位编制批文或社团代码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购房发票(土地、房屋买卖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五)所承受的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房产税契税土增税减免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局(所)。

  八、审批决定机关

  对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减免,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加注审核意见,报市地方税务局核准;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减免,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核准。

  九、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产税契税土增税减免申请表》和有关申请材料;

  (二)税务机关审批;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批复当次有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批复文件免税。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25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拆迁补偿免征契税审批

  一、审批内容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或补偿面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免征契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224号发布)第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六条

  (三)《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1998年6月1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第八条第(四)项;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

  (五)《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四、审批条件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或者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

  (二)其成交价格或补偿面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或者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

  (三)属被征用、占用后首次享受此免税优惠政策的;

  (四)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项。

  五、申请材料

  (一)《房产税契税土增税减免申请表》(原件1份);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发票(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原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拆迁补偿协议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房产税契税土增税减免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局(所)。

  八、审批决定机关

  对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减免,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加注审核意见,报市地方税务局核准。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减免,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核准。

  法律依据:《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九、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产税契税土增税减免申请表》和有关申请材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批复(符合免税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拆迁补偿协议书上注明:"已享受拆迁补偿免征契税优惠政策",并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批复当次有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批复文件免税。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26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承受荒地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契税审批

  一、审批内容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224号发布)第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六条

  (三)《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四、审批条件

  (一)纳税人承受土地类型为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

  (二)所承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

  (三)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房产税契税土增税减免申请表》(原件1份);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发票(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所承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房产税契税土增税减免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局(所)。

  八、审批决定机关

  对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减免,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加注审核意见,报市地方税务局核准;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减免,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核准。

  法律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122号)。

  九、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产税契税土增税减免申请表》和有关申请材料;

  (二)税务机关审批;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批复当次有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批复文件免税。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27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房地产转移免征契税核准

  一、审批内容

  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六条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三)《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四、审批条件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被撤销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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