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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述材料原件经审核后退还企业,相关复印件应加盖"与原件审核相符"印章。

  (二)残疾人个人申请免征营业税,应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残疾人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减税申请报告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原件各1份);

  4.个人提供劳务相关证明。

  (三)残疾人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应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残疾人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减税申请报告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原件各1份);

  4.收入证明材料,雇佣(聘用)单位工薪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个人举办的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须提供完整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查账报告等财务会计报告和报表(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提供《核定(调整)定期定额户税款纳税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该表格可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九、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和有关申请材料;

  (二)主管区局根据认定条件、单位报送的有关材料以及市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认定意见审核认定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单位书面予以核准;主管区局按照规定按月核减营业税;对于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主管的单位,主管区局按月将书面核准书抄送该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国税主管局;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批复期限内有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批复文件免税。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需要年审或年检。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2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军转干部、退役士兵及随军家属有关税收减免审批

  一、审批内容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度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2004年1月21日之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减免营业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设定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区局(所)申请。

  四、审批条件

  (一)企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纳税人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其中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新办服务型企业或新办商业零售企业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认定证明;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规定比例;与其签订l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为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缴纳社会保险;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安置证明;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五、申请材料

  (一)军转干部就业税收减免: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企业提供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提供企业总人数的材料(原件1份);

  3.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提供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二)退役士兵就业税收减免: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的企业提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提供企业总人数的材料(原件1份);

  3.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的企业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安置退役士兵情况的认定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的企业提供与退役士兵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提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三)随军家属就业税收减免: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安置随军家属的企业要提供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安置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提供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提供企业总人数的材料(原件1份);

  3.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提供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该表格可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九、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和有关申请材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批复;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有效期3年。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批复文件免税。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需要年审或年检。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

  一、审批内容

  (一)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中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按每人每年定额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设定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区局(所)申请。

  四、审批条件

  (一)下岗失业人员范围。具体包括: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二)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中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申请税收减免的条件:

  1.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具有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3.具有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1.经济实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其中,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由财政部门或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经贸部门出具证明;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

  2.国有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范围是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其中国有控股是指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

  3.国有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的企业划分标准执行;

  4.关于企业辅业资产的界定范围;辅业资产主要是与主体企业主营业务关联不密切,有一定生存发展潜力的业务单位及相应资产,主要包括为主业服务的零部件加工、修理修配、运输、设计、咨询、科研院所等单位。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二)可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中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单(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由财政部门或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经贸部门出具证明;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该表格可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九、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和有关申请材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批复;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批准期限内有效。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批复文件免税。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需要年检。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23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免征契税

  一、审批内容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免征契税。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224号发布)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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