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请材料
(一)个人转让普通住房减免营业税:
1.销售住房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房屋产权证(有契税完税凭证或购房发票的一并提供)(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房屋销售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住房产权及住房转让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二)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已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应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原件1份);
2.房屋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产权人为配偶名义或夫妻名义的,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自有住房的房产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出售自用住房的合同、完税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重新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房产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以按揭贷款方式重新购房,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应提供按揭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所得,申请减免税应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原件1份);
2.房屋产权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登记卡(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房屋产权人为配偶名义或夫妻名义的,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出售自用住房的合同、国土房管部门产权过户受理回执及房产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档案部开具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产权转让人户口登记卡的婚姻状况记载为"已婚"的,应同时提供其配偶名义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该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九、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填写《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备齐材料报主管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到主管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减免税复函。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减免税批复文件,当次有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减免税批复文件享受减免税。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18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科普基地和科普活动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审批
一、审批内容
科普基地和科普活动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一)《
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
(二)《关于印发〈
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区局(所)申请。
四、审批条件
(一)该科普基地经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二)该科普活动经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法律依据:《
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
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二)科普基地需提交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科普基地批准文件、其他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科普活动需提交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科普活动批准文件、其他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
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该表格可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
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八、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
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九、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和有关申请材料;
(二)税务机关审批;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无期限限制。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
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批复文件免税。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
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经认定的科普基地需要年检。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
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19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
一、审批内容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
二、设定依据
(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563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区局(所)申请。
四、审批条件
经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的信用担保机构,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可免征营业税3年。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二)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的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书面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担保收费标准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公司章程及主要的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该表格可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九、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和有关申请材料;
(二)税务机关审批;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有效期3年。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批复文件免税。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20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
一、审批内容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1.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
2.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3.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
4.兼营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5.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6.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1.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对残疾人个人就业营业税政策:
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四)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二、设定依据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第
六条第(二)项;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第
二十六条;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
五条;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08年2月18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
十六条;
(六)《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区局(所)申请。
四、审批条件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财税〔2007〕92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财税〔2007〕92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二)残疾人享受个人就业营业税、所得税优惠条件:
1.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劳务;
2.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
3.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五、申请材料
(一)单位向主管区局提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福利企业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原件1份);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提供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原件1份);
2.减税申请报告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原件各1份);
3.企业与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标准版本)以及每位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由深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打印并盖章的企业为安置每位残疾人员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企业通过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部门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的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兼营增值税、营业税业务的企业,应提供企业申请书,申明选择减征税种(增值税、营业税),并说明其原因(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