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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14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房产税减免审批

  一、审批内容

  (一)对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减免税的审批;

  (二)孤、寡老人靠出租房屋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凭当地居委会证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分局或区、县局批准,可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的照顾。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六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深府〔1987〕164号)第八条、第九条;

  (三)《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87)深税政三字第109号〕第三十三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区局(所)申请。

  四、审批条件

  (一)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特殊困难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的照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第九条。

  (二)孤、寡老人靠出租房屋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凭当地居委会证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的照顾。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第八条;《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原件1份);

  (二)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依据、年限、金额、企业和房产的基本情况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个人可不报送);

  (六)孤、寡老人靠出租房屋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提供当地居委会证明(原件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该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审批决定机关

  (一)属第一条审批内容(一)所列事项的,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一)属第一条审批内容(二)所列事项的,由主管区局审批。

  九、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材料报主管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领取批复文件。

  十、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人补报材料和税务机关重新调查核实时间)。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审批同意后可依法享受减免房产税优惠。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15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再投资退税

  一、审批内容

  再投资退税。

  二、设定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十)项。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区局(所)申请。

  四、审批条件

  (一)在依照税法规定计算退税时,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予以推算确定;

  (二)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1年内,持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三)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底期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将其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

  (四)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底期间,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将其在境内取得的税后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五、申请材料

  (一)退税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

  (二)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的企业,必须提供下列各项材料:

  1.营业执照及工商物价部门出具的注册资本变更通知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企业董事会作出的股利再投资决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企业记录利润再投资过程的会计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再投资利润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企业再投资当期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银行存款汇总表(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检查结论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未经税务机关检查的,提供企业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8.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至利润再投资前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会计师事务所对被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外商投资管理的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增资的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上述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必须相符,复印件必须由申请人加盖公章并由其经办人签字确认。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退(抵)税申请审批表》。该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九、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材料报主管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领取批复文件。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复函,当次有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企业经批准可享受再投资退税。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16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残疾人、孤老、烈属、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个人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审批内容

  残疾人、孤老、烈属、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人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征优惠。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六条

  (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59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区局(所)申请。

  四、审批条件

  (一)符合残疾人、孤老、烈属、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个人的认定标准。残疾人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界定为残疾,并取得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颁发的残疾人有效证件的个人;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及不满18周岁的子女;孤老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无法定赡养义务人的个人;

  (二)残疾人、孤老、烈属可以减征的项目为:

  1.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万元。

  (三)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其所得可在扣除保险赔偿部分之后,视其受灾程度,酌情对当期或在受灾后半年、一年内,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

  法律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及减免税书面申请报告(原件各1份);

  (二)身份证件,申请人为残疾人、孤老、烈属的,应同时提供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核发的残疾人、革命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孤老、残疾职工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收入证明材料,雇佣(聘用)单位工薪材料,由就职单位申请的,就职单位应提供申请人的收入情况(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个人举办经济实体的,须提供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个人举办的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须提供完整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查账报告等财务会计报告和报表(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五)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人,在受灾后应及时报请主管税务机关到现场核查,并提供有关损失的材料,已办理保险的,应提供有关保险及赔偿清单(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通知》第四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该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九、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填写《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备齐材料报主管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到主管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减免税批复文书。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内。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准予享受减免税复函,批准期限内有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可按照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按年度实行减免税核准。

  法律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通知》第一条

17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个人转让住房税收减免

  一、审批内容

  (一)个人销售普通住房减免营业税;

  (二)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可全部或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设定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2003〕123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455号);

  (九)《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607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区局(所)申请。

  四、审批条件

  (一)个人销售普通住房减免营业税:

  1.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个人购买住房的时间,以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为购房时间;

  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3.我市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可全部或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1.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个人或夫妻双方,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名义或产权人配偶名义、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其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以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2.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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