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分支机构与总机构在同一行政区域经营的直接向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若分支机构与总机构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经营的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申请。
四、审批条件
(一)总分支机构均设在深圳市;
(二)申请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具备法人资格;
(三)申请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
(四)税务登记材料已登记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情况;
(五)采取连锁经营方式,所有分支机构都是直营店(即连锁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控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
(六)分支机构不设财务人员,实行非独立核算;
(七)实行总机构统一采购配送产品、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和经营;
(八)所有收入统一存入总机构银行账号,所有成本、费用由总机构统一支付;
(九)由总机构统一领购发票。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总机构统一申报缴纳营业税申请书(原件1份);
(二)总机构及分支机构纳税人生产经营、核算方式情况说明(原件1份);
(三)分支机构明细情况一览表(原件1份);
(四)总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汇总纳税申请表》。该表格可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总机构所在区主管税务机关。
八、审批决定机关
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区经营的由区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若不在同一区经营的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九、审批程序
(一)总机构填写《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汇总纳税申请表》,备齐材料向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税务机关审批(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区经营的由区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若不在同一区经营的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区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长期有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批复文件准予由总机构汇总合并缴纳营业税。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10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互联网、邮寄等纳税申报方式的核准和简并征期核准
一、审批内容
采取互联网、邮寄等纳税申报方式和简并征期。
二、设定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
二十六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发布)第
三十条、第
三十一条、第
三十六条;
(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047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到主管区局(所)办理互联网办税开户手续。
四、审批条件
(一)在深圳市进行税务注册登记的纳税人;
(二)申请采取互联网申报的纳税人应在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网的银行开设纳税账号;
(三)电话申报和简并征期只适用于定期定额户;邮寄申报方式暂不能申请。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申报方式申请核准表》。该表格可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所)。
九、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填写《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申报方式申请核准表》,备齐材料向主管区局(所)提出申请;
(二)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双方签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互联网办税服务协议书》;
(三)签订协议书后,由税务机关提供数字证书及密码;
(四)在获取数字证书和密码后,第一次登录时必须进行密码修改操作,修改密码后再次登录可正常使用互联网办税系统。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互联网申报的发放CA证书,有效期3年;其他为《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申报方式申请核准表》,长期有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签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互联网办税服务协议书》后,纳税人可通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互联网办税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税款缴纳等各项事宜。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1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
一、审批内容
延期申报核准。
二、设定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
二十七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发布)第
三十七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区局(所)申请。
四、审批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财务会计核算上的特殊困难或者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延期申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三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能够证明其符合审批条件的财务会计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原件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延期申报申请审核表》。该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九、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材料及《延期申报申请审核表》报主管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领取批复文件。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同意延期申报的批复,一次批准,一次有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可按照批准的时限延期进行纳税申报。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1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核准
一、审批内容
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定额调整。
二、设定依据
《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发布)第
十八条、第
十九条、第
二十一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区局(所)申请。
四、审批条件
定期定额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纳税定额的申请。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
十八条、第
十九条、第
二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有关经营成本及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调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该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九、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材料及《调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报主管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批;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领取批复文件。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调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一次批准,批准期限内有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可按照税务机关新核定的定额缴纳税款。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13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审批内容
非居民企业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或非居民企业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
二、设定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
五十一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令第512号)第
一百二十六条、第
一百二十七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区局(所)申请。
四、审批条件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或非居民企业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主要机构、场所,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二)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一百二十六条、第
一百二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合并纳税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
(二)各营业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非居民企业关于授予申报纳税营业机构监管责任的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负责申报纳税营业机构的账簿、凭证等会计核算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一百二十六条、第
一百二十七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汇总纳税申请表》。该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审批决定机关
(一)申请合并纳税企业位于我市同一区的,决定机关是主管区局;
(二)申请合并纳税企业位于我市不同区的,决定机关是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初审机关是受理申请的区局;
(三)申请合并纳税企业位于我省不同市的,决定机关是省地方税务局,初审机关是受理申请的区局;
(四)申请合并纳税企业位于我国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决定机关是国家税务总局,初审机关是受理申请的区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一百二十七条。
九、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材料报主管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领取批复文件。
十、审批时限
区局审批的20个工作日,市局审批的30个工作日,总局或省局审批的20个工作日上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复函,长期有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后可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或变更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一百二十六条、第
一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