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各主管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领取批复文件。

  十、登记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停(复)业申请审批表》,一次批准,一次有效。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审批同意纳税人停(复)业。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扣缴税款登记

  一、登记内容

  对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发布)第十三条

  (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发布)第二条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税源管理局或各区局(所)申请。

  四、登记条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向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二)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法律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扣缴税款登记表》(原件1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扣缴税款登记表》。该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税源管理局、各区局(所)。

  八、登记决定机关

  税源管理局、各区局(所)。

  九、登记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材料报税源管理局、各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源管理局、各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领取批复文件。

  十、登记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扣缴税款登记证。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审批后准予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6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一、登记内容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发布)第二十一条

  (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发布)第六章。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区局(所)申请。

  四、登记条件

  纳税人到外县市(含市内跨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向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

  法律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六章。

  五、申请材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1份)。

  法律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六、申请表格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该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登记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所)。

  九、登记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材料报主管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领取批复文件。

  十、登记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许可证件,一次批准,一次有效。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税务机关按照已登记纳税人进行管理。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7 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延期缴纳税款

  一、审批内容

  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发布)第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区局(所)申请。

  四、审批条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三)延期缴纳税款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对象仅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的税款不能办理延期缴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申请材料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向主管区局(所)如实报送规定的书面材料。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时,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原件1份);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验后退回);

  (三)资产负债表(原件1份);

  (四)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原件1份);

  (五)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说明纳税人的财务状况、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等)(原件1份);

  (六)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开支预算(原件1份);

  (七)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经营困难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还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六、申请表格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该表格可到经营地主管区局(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各主管区局(所)。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九、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备齐材料报主管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批;

  (三)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到主管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领取批复文件。

  十、审批时限

  共20日(本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税审批通知书》(分同意及不同意两种),批准的期限内有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税审批通知书》(同意)准予在规定期限内延期缴纳相应的税款。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8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路、内河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一、审批内容

  公路、内河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二、设定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区局(所)申请。

  四、审批条件

  (一)具有营业执照,地税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四)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五)具有自有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六)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材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五、申请材料

  (一)单位申请报告、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购置自有运输工具发票或车船行驶证并列清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上一年度的企业财务报表(当年新办企业除外)(原件1份);

  (七)发票领购簿(原件1份)。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六、申请表格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车船清单》。

  上述表格可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九、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和有关申请材料;

  (二)税务机关审批;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认定证书。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有效期3年。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享受自开票纳税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每年11月-12月年审或年检。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09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汇总(合并)缴纳税款的审批

  一、审批内容

  汇总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设定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意见的通知》(深府〔2002〕145号)。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