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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9〕164号)


各区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四月三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38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  税务设立(开业)登记

  02  税务变更登记

  03  税务注销登记

  04  停业和复业登记

  05  扣缴税款登记

  06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07  延期缴纳税款

  08  公路、内河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09  汇总(合并)缴纳税款的审批

  10  互联网、邮寄等纳税申报方式的核准和简并征期核准

  11  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

  12  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核准

  13  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14  房产税减免审批

  15  再投资退税

  16  残疾人、孤老、烈属、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个人减征个人所得税

  17  个人转让住房税收减免

  18  科普基地和科普活动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审批

  19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

  20  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

  21  军转干部、退役士兵及随军家属有关税收减免审批

  22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

  23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免征契税

  24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房地产免征契税审批

  25  拆迁补偿免征契税审批

  26  承受荒地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契税审批

  27  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房地产转移免征契税核准

  28  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银行不良资产契税减免审批

  29  教育机构契税减免征核准

  30  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

  31  公有住房经改为完全产权免征契税审批

  32  公司转制或设立新公司所涉房地产转移免征契税核准

  33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34  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核准

  35  误征退税

  36  汇算清缴退税

  37  协定国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38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享受免税待遇

01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税务设立(开业)登记

  一、登记内容

  对办理税务设立(开业)登记的核准。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发布)第十二条、第十九条

  (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发布)第二章、第三十九条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税源管理局或各区局(所)申请。

  四、登记条件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除外)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开业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定期验证(换证)时间,所有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验证(换证)。

  法律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设立税务登记申请(原件1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或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自有房产的,还应提交房产登记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使用车船经营的,还应提交车船登记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九)验证、换证的仅需提供纳税人填写的《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原件1份)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该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税源管理局、各区局(所)。

  八、登记决定机关

  税源管理局、各区局(所)。

  九、登记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材料报税源管理局、各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源管理局、各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领取批复文件。

  十、登记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税务登记证件。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凭领取税务登记证准予办理涉税事项。

  十三、收费

  设立(开业)登记工本费8元。验证换发新证的,收工本费8元。

  收费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82号)。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税务变更登记

  一、登记内容

  对办理税务变更登记的核准。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发布)第十四条

  (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发布)第三章。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区局(所)申请。

  四、登记条件

  (一)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且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二)纳税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变更税务登记表》(原件1份);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属于第四条第(一)项中所列情形的,还应提供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变更税务登记表》。该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各主管区局(所)。

  八、登记决定机关

  各主管区局(所)。

  九、登记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材料报各主管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各主管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领取批复文件。

  十、登记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许可证件,一次批准,一次有效。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税务机关给予有关税务登记内容办理变更。

  十三、收费

  变更后需换税务登记证的,收工本费8元。

  收费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82号)。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税务注销登记

  一、登记内容

  对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的核准。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发布)第十五条

  (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发布)第五章。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各主管区局(所)申请。

  四、登记条件

  (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二)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三)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四)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五章。

  五、申请材料

  (一)《注销税务登记表》(原件1份);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注销税务登记表》。该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各主管区局(所)。

  八、登记决定机关

  各主管区局(所)。

  九、登记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材料报各主管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各主管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领取批复文件。

  十、登记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清缴税款、缴销发票、税务检查时限)。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许可证件,一次批准,一次有效。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后解除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停业和复业登记

  一、登记内容

  对办理税务停业、复业登记的核准。

  二、设定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发布)第四章。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区局(所)申请。

  四、登记条件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二)已办理停业的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法律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章。

  五、申请材料

  (一)纳税人填写的《停(复)业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等)(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发票领购簿和发票(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停(复)业申请审批表》。该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各主管区局(所)。

  八、登记决定机关

  各主管区局(所)。

  九、登记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材料报各主管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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