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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城区河道管理实施细则(2009修订)


  3. 百高排涝沟。出口至上游1.82公里为城区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沟中线至两侧3.75-4.05米;

  4. 六田排涝沟。出口至上游6.2公里为城区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沟中线至两侧5.5米;

  5. 五小排涝沟。出口至上游2.53公里为城区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沟中线至两侧4.75-5.1米;

  6. 莲塘至干亨排涝沟。出口至上游3.35公里为城区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沟中线至两侧6.75-7.25米;

  7. 那午至沙洲排涝沟。出口至上游2.8公里为城区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沟中线至两侧6.5-7.1米;

  8. 那马排涝沟。出口至上游15.45公里为城区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沟中线至两侧8-9.25米;

  9. 糖厂排涝沟。出口至上游2.3公里为城区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沟中线至两侧6-6.25米;

  10. 大同排涝沟。出口至上游5.1公里为城区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沟中线至两侧7-7.65米。

  第六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包括河流水面、沙洲、滩涂(含可耕地、林地),具体如下:

  1. 两岸均有堤防的,堤防之间的土地和堤防外宽15米的护堤地属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

  2. 一岸有堤防,另一岸无堤防的,堤防与无提防岸设计洪水位之间的土地和堤防外宽15米的护堤地属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

  3. 两岸均无堤防,两岸设计洪水位之间的土地属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

  第七条 建设项目使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其所有权属集体所有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并按照本市征地办法进行征地补偿;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使用权属于单位或个人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其使用权,并按照本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给予补偿。

  第八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四固定”时已将所有权明确给农村集体,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其土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外,其余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九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在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或“四固定”时已将所有权明确给农村集体,但因自然灾害塌陷,至今仍作耕地耕种的,土地属农村集体所有。

  第十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土地使用权已依法确定权属给单位、个人的,继续保留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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