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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城区河道管理实施细则(2009修订)

百色市城区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2006年3月29日百色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根据2009年4月2日《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百色市城区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百色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第一条 为加强百色城区河道的管理,确保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依据《百色市城区河道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区河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右江城区河道;

  (二)审查城区河道防洪预案、右江和澄碧河清障计划、防治水害规划和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三)审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项目工程建设方案;

  (四)监督检查河道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

  (五)依法查处河道水事违法行为、调处河道水事纠纷,对违反城区河道管理办法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水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条 市堤防管理机构是百色市城区河道管理单位,隶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百色市城区防洪治涝工程项目法人职责,对百色市城区防洪治涝工程建设全过程负责;

  (二)负责堤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运行和管理;

  (三)制定、执行城区河道防洪预案、右江和澄碧河清障计划、防治水害规划和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四)洪水期间,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和协调下承担堤防防洪抢险的主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与防洪治涝有关的道路、桥梁、下水道进行管理。

  第四条 市政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航道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履行城区河道管理的相关职责。

  (一)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堤顶市政道路、绿化美化带、城区排涝沟、市政排水涵闸、人行步道、栏杆、灯饰和草坪树木的建设、管理、养护与保洁工作;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确认和建设用地征用工作;

  (三)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污口的设置、污染物的排放等履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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