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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内部制约制度的通知

  第五条 本制度所附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对其内容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充分收集证据,为正确、合理裁量提供事实根据。
  第六条 本制度所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均有“轻微、一般、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规定,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处理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分为三级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将其认定为轻微、较重或者严重的不同等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分为四级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将其认定为轻微、一般、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不同等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分为五级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将其认定为相应的五个违法等级,为适用相应的行政处罚标准提供依据。
  第七条 本制度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略)

  附件六
  河南省科技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加强对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各级科技行政管理机关。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案例指导,是指我省各级科技行政管理机关对本系统办结的典型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收集、分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进行整理、总结,形成指导性案例,作为本系统今后一定时间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参考。参考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在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等方面与指导性案例一致或基本一致,体现同案同罚。
  第四条 全省各级科技行政管理机关的有关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向省科技厅提交下列典型案例的电子文件:
  (一)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例;
  (二)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案例;
  (五)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例;
  (六)新型的或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例;
  (七)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例;
  (八)涉外或者在本地区影响较大的案例;
  (九)与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例;
  (十)案情复杂难以区分的案例;
  (十一)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例;
  (十二)其他情形的案例。
  提交的典型行政处罚案例,应当确保其真实性。
  第五条 省科技厅对提交的案例,应当组织专业人员从实体和程序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初选、审核,必要时可以对原案例作必要的技术性修正,防止案例出现错误。
  第六条 省科技厅对于经过初选、审核的案例,可以在征询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后,进行审定。
  第七条 指导性案例包括标题、案情介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阐述不同意见)、案例评析等内容。
  案例评析应当具有合法性和适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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