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行政执法业务考试不及格的;
(十)有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主办人情形的。
第十条 下列情形,主办人不承担责任:
(一)所在机关未采纳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罚建议,导致案件被依法撤销的;
(二)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
(三)其他非因主办人过错或者依法不承担责任的。
第十一条 主办人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由本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一)圆满完成领导交办的年度工作任务;
(二)在法定期限内的案件办结率达100%;
(三)案件质量较优,年度内主办案件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违法的;
(四)及时总结办案经验,创新执法方式,其经验或建议被上级机关推广的;
(五)案件调查组内部团结协作,严格遵守办案纪律的。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四
河南省科技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促进行政处罚合法、公平、公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各级科技行政管理机关。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案件预先法律审核,是指全省各级科技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本级科技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四条 本级科技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在收到行政处罚案件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五条 本级科技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三)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 本级科技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审核行政处罚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七条 本级科技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