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1 | | (四)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限期能够立即改正的。 | 按其他相关法规处理外,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无违法所得,限期内不能够改正的。 | 按其他相关法规处理外,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违法行为 | 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有违法所得的。 | 按其他相关法规处理外,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