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内部制约制度的通知
各省辖市科技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科技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促进全省各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有关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省科技厅制定了《河南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及《河南省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河南省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河南省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河南省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说明告知制度》和《河南省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等内部制约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河南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二、《河南省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
三、《河南省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
四、《河南省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
五、《河南省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说明告知制度》
六、《河南省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一
河南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二)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时,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三)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四)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 | (一)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限期内责令能够改正的。 | 按其他相关法规处理外,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无违法所得,责令期限内不能够改正的。 | 按其他相关法规处理外,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违法行为 |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有违法所得的。 | 按其他相关法规处理外,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