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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市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的通知


  附件2:
  上海市药品生产企业药品质量受权人报告及报告变更材料

  1、《上海市药品生产企业药品质量受权人报告表》;
  2、实施上海市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之前的企业质量管理组织及人员机构图;
  3、实施上海市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之后的企业质量管理组织及人员机构图;
  4、药品质量受权人学历证明、体检证明复印件;
  5、执业药师资格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
  6、《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授权书》;
  7、药品质量受权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负责人接受药品质量受权人专题培训及考核的记录;
  8、药品质量受权人变更时,法定代表人及原药品质量受权人分别对变更原因的说明

  注:提交学历及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时,应同时提交原件核对。

  附件3:
  上海市药品生产企业药品质量受权人培训及继续教育管理有关规定

  为了发挥协会在推进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实施工作中的作用,不断提高本市药品生产企业药品质量受权人的综合素质,特对本市药品质量受权人的培训及继续教育管理进行规定如下:
  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市药品质量受权人培训及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指导,并参加部分培训及继续教育工作。
  二、市执业药师协会、市质量协会医药委员会受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承担本市药品质量受权人的培训及继续教育组织和具体承办工作。其职责如下:
  1、制定本市药品质量受权人培训及继续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根据《关于在全市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的通知》有关要求,确定本市药品质量受权人培训及继续教育的内容、课程和时间;
  3、负责本市药品质量受权人培训、继续教育工作的考核与评估;
  4、负责本市药品质量受权人继续教育的学分登记及证书发放工作;
  三、药品质量受权人培训及继续教育管理的基本要求
  1、了解和适应本市药品质量受权人的实际工作需要,设置本市药品质量受权人培训及继续教育的内容和课程,注重科学性、针对性;
  2、药品质量受权人培训及继续教育的方式要多样化,如授课、学术讲座、专题研讨、考察调研、案例分析、现场参观等;
  3、优化药品质量受权人继续教育师资,聘请具有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专家教授担任教员,着力提高授课水平和教育质量;
  4、在本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平台的基础上,建立本市药品质量受权人继续教育网络,实行自动选课、自动统计,加强药品质量受权人继续教育承办单位与学员间的沟通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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