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性场所。
本办法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4.本办法适用在本市范围内经营,并在营业时间违规接纳未成年学生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
二、告知内容
5.本办法所指“网吧、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学生信息”告知的主要内容。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时间内接纳未成年学生;
(2)游戏机房在法定节假日外接纳未成年学生;
(3)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学生。
6.市、区(县)文化执法部门向市、区(县)青保办书面告知的主要内容。
(1)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接纳未成年学生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的名称和地址;
(2)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的未成年学生的姓名、班级、学校;
(3)未成年学生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消费的有关资料;
(4)对学校或义务监督员举报的违规接纳未成年学生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查处情况。
7.市、区(县)青保办向市、区(县)文化执法部门书面告知的主要内容。
(1)接纳未成年学生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的名称和地址;
(2)对文化执法部门抄告的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引导情况。
三、处理办法
8.市、区(县)文化行政执法部门接到市、区(县)青保办的书面告知后,组织执法人员对违规接纳未成年学生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进行查处,并反馈查处情况。
9.市、区(县)青保办接到市、区(县)文化执法部门书面告知后,将有关情况通报学校,由学校核查后,会同家长进行教育。教育情况按一人一表要求,报市、区(县)青保部门,并反馈至文化执法部门。学校在开展教育工作时,要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10.市、区(县)文化执法部门和市、区(县)青保办施行每月告知制度,告知时间一般为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重要情况随时告知。
11.市、区(县)文化执法部门和市、区(县)青保办各自明确实施本办法的联络员,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