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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企业自备电厂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企业自备电厂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陕价价发〔2009〕71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省电力公司、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为促进节能减排、减少环境污染,鼓励我省余热、余气和煤矸石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的发展,根据国家提高上网电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企业自备电厂上网电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并入陕西电网和榆林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含余热、余气和煤矸石发电)的上网电价,自2009年6月22日起按照每千瓦时0.2568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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