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信息通报机制,要设立专门的事故隐患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建立并完善举报信息收集、核实、受理和查处的办事程序的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完善举报奖励机制。
第十六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逐级报送工作。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进行汇总,分别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统计分析表,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每季度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对企业上报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安全监管人员进行认定,出具认定报告,并逐级上报,认定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隐患的类别;
(二)隐患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三)隐患等级认定;
(四)对隐患的监控保障措施、治理内容、治理方式和治理期限等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隐患所在单位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指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概况;
(二)隐患的类别、等级;
(三)隐患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
(四)隐患整改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五)隐患整改的监督管理部门及责任人。
第十九条 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分级挂牌督办制度。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后,施行挂牌督办。其中,一级重大隐患由市安监局报省安监局由省人民政府挂牌督办,二级重大隐患由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三级重大隐患由县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要明确隐患治理责任单位、督办责任单位、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并在当地媒体上、有关网站上公布。隐患治理责任单位要在每月底前向督办责任单位报送隐患治理进展情况,整改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年。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涉及2个以上单位的,由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共同承担隐患治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