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监督管理本行业和领域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各级人民政府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迅速派人调查核实,督促隐患所在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必须按照“谁生产经营,谁负责排查,谁负责治理”的原则,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主要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组织建立经常性排查、定期分析、治理监控、登记、档案管理、举报奖励、统计上报、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九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生产经营活动合法性情况;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情况;
(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及执行情况;
(五)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情况;
(六)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情况;
(七)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演练等应急救援管理情况;
(八)岗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及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情况;
(九)安全设施、设备的配备及维修检测检验情况;
(十)危险作业场所及设施、设备安全情况;
(十一)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十二)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十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规定,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事故隐患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登记台帐和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实施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