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为发展连锁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实行市内统一纳税,促进连锁经营企业跨区域发展。
对在昆明地区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纳税,执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结算管理办法,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等文件。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2.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建立健全市场准入机制。
工商、税务、卫生、环保、质监、城管、消防、安监等部门在对连锁经营企业直营店各种证照的办理、年检、延期、变更、抽检等工作中要尽力给予企业便利、手续从简从快。
根据我市行政审批情况和连锁网点性质与特点,研究推行有关证照实行总部办理许可制度。连锁企业开设的直营门店,要接受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管。连锁企业总部要强化内部管理,对所属门店的经营行为和安全负总责。
3.规范监管,加强服务。
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规范检查监管行为,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要规范收费及处罚行为,禁止乱摊派收费,行政处罚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要提高服务意识,在法律政策范围内为连锁企业提供最优质服务,努力营造良好的经营发展环境。
(三)工作重点
1.开拓发展县、乡、村农村连锁经营市场。
结合万村千乡农家店建设和家电下乡等工作需要,鼓励城市或县城龙头连锁企业步入农村,整合已有的乡村商业网络资源(含政府支持建设的农家店)和资本力量,构建县、乡、村三级连锁经营网点,建设改造区域性配送中心,改变乡村日用消费品和农资等商品的流通方式和供应质量、品种、规模状况,实现农村流通网络“双向流通、双向开拓”、“一网多用”,完善农村流通体系建设。
每个县(市)区应重点鼓励并支持来自城市或本地的大中型商贸企业1-2个(日用消费品含家电、农用物资各1个)在本县乡村发展连锁经营。在3年内,逐步吸纳、改造农家店或个体经营店,采用直接连锁经营、加盟连锁经营方式,通过改造建设配送中心、建立电子信息管理等措施,促使100%的农家店实现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质量管理等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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