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具有申请资格的投资机构可按照申请须知提交引导资金项目申请材料。
每个申请项目只能选择一种引导资金项目支持方式。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对申请项目进行受理审查,审查结果报市科技局后通过信息公开等方式告知申请单位。
第四章 项目评审和立项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对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申请项目开展尽职调查、专业中介机构评估、初步谈判等初审工作后,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初审报告;评审委员会对通过初审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管理中心依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与投资机构进行谈判,并将谈判结果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审议后提出是否立项的建议,由管理中心形成项目立项议案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定。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对风险补助、投资保障申请项目组织专家开展项目初审,向评审委员会提交通过初审的项目材料;评审委员会审议后提出是否立项的建议;管理中心形成项目立项议案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定。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拟立项的引导资金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予以立项。
第十六条 对于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的立项项目,管理中心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协助指导签署《项目合同书》、《投资人协议》、《公司章程》、《股权托管协议》等文件并履行各自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于风险补助、投资保障的立项项目,管理中心与投资机构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签署《项目合同书》及有关协议等文件,并履行各自的责任。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和投资退出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在对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项目进行管理时,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要求投资机构定期提交投资管理报告;
(二)要求投资机构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依法参加引导资金所投资企业的股东会,不定期派代表列席其董事会、监事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