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制订投资引导资金项目初审标准和规范,并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备案;
(二)对申请引导资金的投资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三)对引导资金项目进行受理和初审;
(四)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引导资金项目的初审意见及引导资金项目的投资退出初步方案;
(五)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送引导资金项目的立项议案、引导资金项目的投资退出方案;
(六)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委托,作为引导资金出资人代表,持有引导资金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并负责监督管理;
(七)接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引导资金日常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组织并实施引导资金项目,定期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八)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通过初审的引导资金申请项目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并提出项目是否立项的建议;
(二)对引导资金立项项目的投资退出初步方案进行审议,并提出建议;
(三)审议引导资金的其他有关事项并提出建议。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评审委员会会议和引导资金评审会议履行职责,会议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召集,管理中心负责会议的相关筹备工作。
第七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评审委员会委员进行考核和监督。建立对评审委员会委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监督机制,由管理中心负责处理具体事务。
第三章 项目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管理中心依据
《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制定每年的《昆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引导资金项目申请须知》(以下简称《申请须知》),报市科技局审核后发布。
第九条 申请引导资金项目的投资机构应先进行申请资格审查,按照申请须知向管理中心提交资格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条 管理中心根据
《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对投资机构进行申请资格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投资机构,并报市科技局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