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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昆明市财政局公告
(第5号)


  《昆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12日昆明市科学技术局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和2009年6月5日昆明市财政局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0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七日

  昆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项目管理工作,依据《昆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项目管理遵循政策引导与市场运作、广泛培育与重点支持、诚信实施与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根据《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三十五条的规定,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昆明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昆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引导资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委员为11名,聘期3年,可以连聘。评审委员会委员的解聘不受聘期的限制。评审委员会委员解聘后,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四条 昆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受市科技局委托,负责引导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除履行《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三十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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