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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探矿权新立及变更勘查范围登记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探矿权新立及变更勘查范围登记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地质勘查单位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4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总体实施方案>和<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5号)精神,为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探矿权审批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的要求,实现探矿权统一配号与探矿权实地核查工作的无缝连接,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探矿权新立及变更勘查范围登记申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自2009年7月1日起,申请探矿权新立及变更勘查范围的,一律需提交以下资料:
  1、基于1980西安坐标系测算的经纬度范围拐点坐标。
  2、勘查区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核查意见需明确以下内容:经实地核查,申请人提交的坐标范围内是否存在其他采矿权重叠设置,如有应附上重叠采矿权范围坐标(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及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是否符合当地矿产资源规划;是否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自2009年7月1日起,拟准予登记的新立及变更勘查范围探矿权项目,探矿权申请人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拟批准勘查范围完成实地测量和埋桩设标,并补充提交经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核查意见的《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方予以申请统一配号并颁发勘查许可证。核查意见需明确以下5点内容:
  1、经实地核查,项目是否已经完成实地测量。
  2、经实地核查,项目是否已经向申请勘查范围引入2~3个基准控制点,测量记录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3、经实地核查,项目是否已经完成埋桩设标工作。
  4、经实地核查,控制点埋石尺寸是否符合CJJ-99标准。
  5、本项目实地测量和埋桩设标承担单位为哪家单位,是否具备固体矿产勘查乙级以上资质或测绘乙级以上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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