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现有基本农田面积小于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有量的,应予以补划。
(1)从现有耕地中以质量等别“先优后劣”予以补划。
(2)现有耕地数量还不能满足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从可调整地类予以补划,补划顺序为“可调整园地、可调整人工牧草地”。
(3)规划期内预期开发为耕地的未利用地和水域,预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建设用地,预期调整为耕地的其它农用地,不划为基本农田。
(4)地形坡度大于25度或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原则上不划为基本农田。
4、对现有基本农田面积大于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有量的,也可以按“先劣后优”顺序调整。
(1)低等别、质量较差,严重沙化不宜农作以及生态脆弱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基本农田。
(2)地形坡度大于25度或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基本农田。
(3)因农业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成为园地、林地、草地或已被规划为退耕还林范围的基本农田。
(4)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镇、乡村、工业园区范围的基本农田。
(5)零星破碎、区位偏僻,不宜管理的基本农田。
(6)因损毁、采矿塌陷和污染严重难以恢复、不宜农作的基本农田。
5、对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和城市、乡镇、中心村、新农村建设和工业园区用地,在确保新一轮规划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的前提下,合理划定规划期内(2020年)的一般农田范围。
6、对耕地面积增加较多的县(市、区),可以多划定一定比例的基本农田,用于规划期内补划不易确定具体位置和范围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包括难以确定用地范围的交通、能源、水利等线型工程用地。
六、基本农田的认定程序
1、基本农田调查上图,要以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在土地利用数据库中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片(块)层和基本农田图斑层;保护片(块),原则上以村为单位确定,调查到组的,也可以组为单位确定。
2、基本农田的划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3、县级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七、基本农田调查上图文字报告参考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