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护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因农业结构调整,在耕地上种植的苹果、桃、梨、葡萄、啤酒花、茶叶等形成的园地。
6、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7、已列入生态退耕还林、还牧、还草的耕地,不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
四、基本农田的认定原则
基本农田调查上图应当按照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的总要求,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依规,规范认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现行规划实施情况和新一轮规划目标任务,对现状基本农田进行局部调整,严禁随意调减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擅自调整基本农田布局。
2、确保数量,提升质量。以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有量为控制指标。划定后的基本农田数量不得低于上一级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划定的基本农田质量相对于上轮规划有所提高。
3、稳定布局,明确条件。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集中连片、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交通沿线、城镇工矿、集镇村庄周边的耕地,蔬菜生产基地,水浇地、川旱地、梯田等高等别耕地,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的优质耕地,应当优先划为基本农田。
4、与前期规划成果相衔接,巩固基本农田规划成果。必须充分利用上一轮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图件、数据、文字),对已经被建设占用的基本农田,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对规划影响评估及规划调整方案”进行补充划定。
五、基本农田的认定方法
1、对已有基本农田分布图件的,应充分利用其成果,通过扫描、纠正、套合,将重叠区域的耕地图斑划定为基本农田。
2、对原有基本农田分布图比例尺小(1:5万或1:10万)、资料不完善,直接转绘到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上,造成图件与实地不一致,影响基本农田调查上图准确性的,应充分应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必要时要逐图斑、逐地块核实,确保图件、实地、数据三者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