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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价格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粤价发电〔2009〕9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各县(市、区)物价局,中石化广东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华南销售公司:
  根据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近一段时间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自2009年7月29日零时起降低成品油价格。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214号)转发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将调整后的我省成品油最高销售价格予以公布(详见附表),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中石化广东石油分公司和中石油华南销售公司请于7月29日14时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局商品价格管理处,我局将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附表:广东省成品油最高销售价格表
  (自2009年7月29日零时起执行)

品名对民营批发企业的最高供应价格(元/吨)最高批发价(元/吨)最高零售价
元/吨元/升
90号汽油(Ⅱ)6945704573455.44
93号汽油(Ⅱ)7386748677865.85
97号汽油(Ⅱ)7826792682266.34
0号柴油(Ⅱ)6195629565955.63
90号汽油(Ⅲ)7175727575755.63
93号汽油(Ⅲ)7630773080306.07
97号汽油(Ⅲ)8084818484846.57
0号柴油(Ⅲ)639864986798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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