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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陕西宝鸡第二发电有限公司1、2号机组执行脱硫上网电价的复函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陕西宝鸡第二发电有限公司1、2号机组执行脱硫上网电价的复函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陕价价函〔2009〕90号)


陕西宝鸡第二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申请#1、2机组执行脱硫上网电价的请示》(宝二司发字〔2009〕132号)收悉。陕西宝鸡第二发电有限公司1、2号机组(2×300MW)已进入商业运营,其烟气脱硫项目已通过了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的验收(陕环批复〔2009〕407号),并出具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陕环验字〔2009〕第037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安装脱硫设施后,其上网电量执行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1.5分钱的脱硫加价政策,陕西宝鸡第二发电有限公司1、2号机组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1.5分钱,即执行脱硫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33元。执行脱硫电价后,你公司要确保脱硫设施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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