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50 公里以内(含50 公里)的短途客运车辆和郊区车不收取班车误班、脱班费。(四)因承运方或客运站的责任造成班车误班或脱班的,旅客的退票、转乘等事宜由客运站负责。在旅客退票、转乘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由客运站垫付。旅客自行联系退票、转乘等事宜的,除全额退票外,可向客运站要求补偿,客运站根据延误情况向旅客支付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售出票价。分清责任后,前述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章 旅客站务收费
第十五条 旅客站务费
客运站具备站级标准规定的设施、设备,为旅客提供候车、休息、治安保卫、安全检查、信息等基本客运服务并实行微机售票的,可按每人次在微机客票内向旅客计收旅客站务费0.50 元。客运站为旅客提供空调候车服务、安装行包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和物价部门核准后(一、二级客运站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和省级物价部门核准;三级及三级以下客运站由各市、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和同级物价部门核准),每人次可在微机客票内向旅客加收旅客站务费0.50 元;但是班车客运运距在50 公里以内的班线和农村客运班线不得加收。
旅客站务费由客车站在售票时,作为票价的一项一并向旅客计收,车辆在途中售票时不得收取。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客运站不得收取旅客站务费
(一)未实行人、车分流(人、车辆进出站口分设)的客运站。
(二)车站候车室商业面积占整个候车室面积20%以上的客运站。
(三)未实行微机售票的客运站。
第四章 车站服务收费
第十七条 客运站向旅客提供补票、退票、换票、送票、行包变更、行包装卸、行包保管、小件物品寄存、站台接送旅客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第十八条 补票费
旅客无票或持无效客票乘车者,均应补收自始发站起至到达站的票价。主动补票者,加收补票手续费1 元;经查出补票者,按票面金额的100%加收手续费。补票手续费收入归客运站。
第十九条 退票费
客运站办理退票向旅客收取退票费。由于客运站或承运人的责任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应允许旅客退票,并免收退票费;开车后不办理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