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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一条 车辆清洗、清洁费客运站根据承运人的要求,提供车辆外部清洗服务和车辆内部清洁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计收车辆清洗、清洁费。收费标准:
  (一)车辆外部清洗费见下表:
  (二)车厢内清洁费:大型客车每辆次5 元,有卫生间设备的大型客车每辆次8 元,中型及中型以下客车每辆次3 元。
  (三)客运站为承运人提供水源和一定的洗车工具由承运人在站内自行人工清洗、清洁车辆的,收费标准为大型客车每辆次5元,中小型客车每辆次4 元,轿车、微型车每辆次3 元。
  第十二条 车辆停放费
  (一)营运车辆停放费
  承运人在客运站内停放车辆(应班车辆除外),由客运站负责看管,客运站可向承运人计收车辆停放费,其收费标准按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营运车辆停放费也可以由客运站与参营业主在不超过标准范围内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
  贵阳市主城区内应班车停放1 小时以内,遵义、安顺、黔南、黔东南、铜仁、毕节、六盘水、黔西南等八个市、州(地)所在地主城区内应班车停放2 小时以内,除上述九个市、州(地)所在地主城区外其它客运站应班车停放3 小时以内,不得收取停车费。
  (二)非营运车辆停放费
  客运站提供场地,对进站接送旅客、装卸货物的非营运车辆收取服务费,非机动车最高不超过1 元/辆·次,机动车最高不超过3 元/辆·次。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车辆例检服务费
  客运站每日组织专门人员对各营运车辆首班进行例行检查的,可收取车辆例检服务费,小型客车每辆次3 元,中型以上客车每辆次5 元。
  第十四条 班车误班、脱班费
  承运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造成班车误班或脱班的,客运站可向承运人收取班车误班费或脱班费。因客运站的责任造成班车误班或脱班的,客运站应向承运人支付班车误班费或脱班费。
  (一)超过规定发车时间5 分钟以上,至下一班次班车发车前为误班(不超过1 小时),误班费为每分钟1 元/车;超过规定发车时间1 小时以上或者按排定班次次序超过下一班次发车时间者为脱班,按客车核定座位、行驶里程和基本运价计算的单程票价总额的50%计收班车脱班费(不可抗拒力因素除外)。因客运站责任造成班车误班或脱班的,客运站应向承运人支付同等数额的班车误班费或脱班费。
  (二)因车辆维修、肇事、丢失或者交通堵塞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班、且提前2 小时通知客运站的,不支付班车误班费或脱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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